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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孩子的政策

領養孩子的政策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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