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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的基本內容

簡述合同的基本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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