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律師收費標準
代理債務糾紛案件,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1.2%;
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0.7%;
5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0.5%。
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