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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要約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這一規定採取了世界各國通行的“到達主義”立場。依到達主義,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何謂到達?應作廣義解釋:

(1)到達受要約人與到達代理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達”與“非到手到達”(送達受要約人所能實際控制之處所,如信箱);

(3)資料電文要約的到達。

《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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