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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

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

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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