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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正確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怎麼正確界定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條件有:

1、締約過失行為人須有主觀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義務,因而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為意志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這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觀要件。

2、必須實施了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反契約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先契約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產生的法定附隨義務,主要是告知、協作、照顧、忠實等義務。

3、有締約一方信賴利益之損害事實存在。信賴利益被稱為消極利益或消極的契約利益,是指當事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而蒙受的不利益。

4、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害是由於另一方締約過失引起的。對於因果關係的性質,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通說採用的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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