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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司法解釋

醫療損害司法解釋

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有: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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