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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領失業金標準

二次領失業金標準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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