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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戶提取公積金條件

銷戶提取公積金條件

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般出現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被宣告死亡;決定出境定居等情形,其中離退休比較常見,一般需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摺等材料,然後申請銷戶提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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