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否合理 酷知社 經驗 2.9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不合理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TAG標籤:探視 男方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