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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過繼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無子女,有撫育的能力,未患不應當收養的疾病,年滿30週歲。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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