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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53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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