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的認定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因此,簽訂離婚協議中的脅迫行為,也應符合上述要求,即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簽訂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