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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菸為什麼不能做廣告

捲菸為什麼不能做廣告

這是國家《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的

1、菸草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吸菸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勵、慫恿吸菸的;

(4)、表示吸菸有利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

(5)、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的。

2、菸草經營者不能利用音像製品釋出菸草廣告

因為卡拉OK帶、VCD光碟和錄影帶等音像製品的播放場所,主要是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其他公共娛樂場所、家庭等。利用上述媒體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釋出菸草廣告,屬於《廣告法》第十八條第2款禁止的範圍。其他公共娛樂場所、家庭等雖不是《廣告法》禁止釋出菸草廣告的場所,但與青少年關係密切。如播放含有菸草廣告內容的上述音像製品,對青少年影響極大,與《廣告法》中有關菸草廣告法律條款的立法宗旨相悖。根據《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於利用卡拉OK帶、VCD光碟和錄影帶等音像製品釋出菸草廣告,應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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