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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挪用資金罪屬於刑事案件,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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