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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傳銷條例》的發行目的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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