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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馬分肥具體理解

四馬分肥具體理解

“四馬分肥”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利潤分配形式的形象說法。

1953年國家規定,私營企業每年結算盈餘,其利潤分配依照“四馬分肥”的方式,即將利潤分為國家所得稅、企業公積金、工人福利費、資方紅利四個方面進行分配,其中國家稅金約為百分之30,企業公積金餘額為10百分之至百分之30,職工福利獎金約為百分之5至百分之15,股東紅利、董事、經理、廠長的酬金約為百分之25。企業利潤的大部分歸國家和工人,為國計民生服務

1956年,私營企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後國家規定,原私營企業家不再參加原企業的盈餘分配,而是按其擁有的股額由國家付給年息,一律按年息五釐付給。原訂付定息7年,後又延長3年,1966年9月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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