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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執行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逮捕的執行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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