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借條但是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沒有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就有希望勝訴的可能,勝訴後借款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判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