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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子女由男方撫養

什麼情況下子女由男方撫養

子女由男方撫養的條件有: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雙方協商由男方撫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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