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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親,不論世代相隔多遠,均不得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主要包括: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於父母的兩代以內旁系血親。

(2)伯、叔、姑與侄子、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他們是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輩分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輩分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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