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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申請能撤回嗎

離婚登記申請能撤回嗎

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然後在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內,只要一方不想離婚,都可以從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申請,離婚程式將在撤回後結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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