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的辦理程式是:
1、雙方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等進行審查;
3、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有:
1、協議離婚手續;
2、訴訟離婚手續;
3、異地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