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刑事案件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202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