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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

我國的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罪與非罪的界限是: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那不能算是犯罪。行為人雖然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是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且在客觀上也沒有令該票證流通的,那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